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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管理法(107.12.05華總一經字第1070013100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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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營業執照記載事項之公告)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或其分公司開始營業時,應將主管機關所發營業執照 記載之事項,於其所在地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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