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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104.05.11金管銀票字第104400015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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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本辦法施行前,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
,不符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之金融債券、公司債及公債等商品因行使認股、轉換、
交換股權,致累積投資單一企業股票總餘額超逾前條第二項限額規定,就
其超逾限額部分,應自取得股票之日起六個月內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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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