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事業屬同一類別者,以一家為限。但為配合金融 政策,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票券金融公司對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比率,除其他法律或財政部另 有規定者外,於其轉投資總額限制範圍內自行決定。 第一項轉投資事業,包括本要點訂定前經財政部核准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