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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申請轉投資審核要點(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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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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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票券金融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申請轉投資,應予不准:
 (一) 扣除轉投資金額 (含本次) 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未達百
      分之八者。
 (二) 實收資本額扣除轉投資金額 (含本次) 後,未達新台幣三十億元者
      。
 (三) 有累積虧損者。
 (四) 保證墊款比率偏高者。
 (五) 保證責任準備及備抵呆帳提列不足者。
 (六) 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有重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者。
 (七) 有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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