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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訂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112.02.17金管銀票字第1120270290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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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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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票券金融公司投資非由政府或公營行庫發行之債券總餘額,不得超過
    該公司淨值百分之十五,且該債券債務人 (發行人或保證人) 或該特
    定債務之信用評等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 經 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等級以上。
 (二)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等級
      以上。
 (三) 經 Thomson BankWatch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或 LC-A-
      級以上或發行人信用評等達 B/C 或 IC-B /C 等級以上。
 (四) 經 Fitch IBCA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 等級以上。
 (五) 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 等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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