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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從事短期票券之買賣面額及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規定(105.12.27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446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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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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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券商承銷之本票發行面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最低單位,並以十萬
    元之倍數為發行單位,但債票形式之本票,最高發行面額不得大於新
    臺幣一億元。以美元為幣別之本票,發行面額以美元一萬元為最低單
    位,並以一萬元之倍數為發行單位,但債票形式之本票,最高發行面
    額不得大於美元五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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