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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106.09.20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3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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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人員應具有風險管理之專業能力,且
    不得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
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
四、設計及測試風險計測方法,並以市價評估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價值
    及損益。除為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風險之交易,得按月評估外,其
    他交易應即時或每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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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