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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106.09.20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3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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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     條
票券金融公司以客戶身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除於期貨交易所進行
之交易,另依期貨交易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其交易對象以經主管機關
或中央銀行核准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金融機構為限。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三條
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股權商品後,始得以客戶身分從事價值由股價
或股價指數所衍生之交易契約。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前項交易契約,其持有短部位 (short position) 應以
規避已持有股權資產之風險為限,長部位 (long position)  之未到期契
約名目本金總額應計入「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
六條規定之投資限額內;契約無名目本金者,應以面值或合約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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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