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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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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申請設立或擔任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者,經核發許可證照後,未於
主管機關所定期間內開始營業,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
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予延展;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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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