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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109.08.27金管銀票字第1090272638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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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7     條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除第二款情事,應即時通知
主管機關外,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
一、參加人之加入、退出或委託辦理短期票券保管、結算及交割事項之變
    更。
二、參加人有逾時交割或不能交割之情形。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編製結算交割統計表,並於每月十日前將上
月底統計表向主管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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