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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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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5     條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辦理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凡已參與發行而尚未全數兌回及辦理中之海外存託憑證應載明下列事
    項:(附表三十五)
(一)發行日期、發行及交易地點。
(二)發行總金額、單位發行金額及發行單位總數。
(三)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其來源及數額。
(四)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之權利與義務。
(五)受託人、存託機構及保管機構。
(六)海外存託憑證未兌回餘額。
(七)發行及存續期間相關費用之分攤方式。
(八)存託契約及保管契約之重要約定事項。
二、已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司,應列示最近二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
    書刊印日止該海外存託憑證之最高與最低市價。
三、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辦理情形,
    應揭露股東會通過日期與數額、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特定人選
    擇之方式(其已洽定應募人者,並敘明應募人名稱或姓名及其與公司
    之關係)、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私募對象、資格條件、認購數量、
    與公司關係、參與公司經營情形、實際認購價格、實際認購價格與參
    考價格差異、辦理私募對股東權益影響、自股款收足後迄資金運用計
    畫完成,私募海外存託憑證之資金運用情形、計畫執行進度及計畫效
    益顯現情形。(附表三十六)
相關圖表: 附表三十五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辦理情形.PDF
相關圖表: 附表三十六最近三年度私募海外存託憑證資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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