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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113.02.19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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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     條
公司簡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設立日期。
二、總公司、分公司之地址及電話。
三、公司沿革:最近五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辦理公司併購之情
    形、重要不動產之購置、金融新商品之推出、董事、監察人或持股百
    分之一以上之大股東股權之大量移轉或更換、經營權之改變及其他足
    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事項與其對公司之影響,如更早年度之資訊
    對瞭解公司發展有重大影響時,亦應一併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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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