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港澳僑胞購屋貸款要點(105.03.22金管銀國字第10500040670號函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8   
八  擔保:以僑胞所購房地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為擔保,但提供擔保之房
    地必須無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 房屋建築不良有顯著缺陷者。
 (二) 房屋位於都市計畫外偏僻地區處分不易者。
 (三) 公共設施水土保持設施及地基不完善者。
 (四) 有其他原因不宜徵為擔保品者。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