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50     條
臺灣地區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應檢附下列書件,向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
    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扣除本次參股投資金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計算表,或本
    次參股投資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計算表、雙重槓桿比率計算表。
五、申請日轉投資事業明細及效益分析。
六、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
七、參股投資協議文件,內容應證明能取得被投資公司財務、業務資料及
    履行投資策略目的。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第三地區子銀行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臺灣地區母公司應檢附前項各款所
定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