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61     條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除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外,僅得從事金融相關資訊之蒐集、聯絡、商情調查等非營業性
活動。
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灣地區代表人辦事處違反前項規定者,
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