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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100.09.07金管銀法字第1000031096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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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7     條
大陸銀行分行應專撥最低營業資金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
前項專撥營業資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匯出;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
陸資銀行擬增加匯入專撥營業資金,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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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