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金門、馬祖之金融機構,透過第三地區銀行,辦理對大陸福建地區之
間接進出口外匯業務,其作業方式如下:
(一) 經由第三地區銀行,收到大陸地區銀行所簽發之信用狀,得通知當
地之受益人,並得於辦理信用狀出口押匯後,將有關單據逕寄予開
狀銀行,但仍以第三地區銀行為收款銀行。辦理出口託收業務時,
亦得將有關單據逕寄大陸地區之代收銀行,並以第三地區銀行為收
款銀行。
(二) 受理當地廠商申請信用狀至大陸地區,須以第三地區銀行為通知銀
行,並得接受大陸金融機構所逕寄之求償單據,但仍以第三地區銀
行為付款銀行。辦理進口代收業務時,亦得接受大陸地區託收銀行
所逕寄之單據,並以第三地區銀行為付款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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