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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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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6     條
(受益人會議決議之承認)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區分各種種類受益權時,如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有損害 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利時,其決議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決議之承認 。 前項決議之承認,應有該特定種類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本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信託監察人應出席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並陳述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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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