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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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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2     條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因處理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非可歸責於自己事由 所受損害之補償,得由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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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