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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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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3     條
(請求停止行為)
受託機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致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時 ,信託監察人得為信託財產之利益,請求受託機構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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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