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構之同意,不得變更。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 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
091.07.24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變更之方法,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構之同 意。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對受益人權益影響甚大,爰於第二項明定受益人會議 應以特別決議方式為之。 三、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二百零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