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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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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3     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構之同意,不得變更。 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 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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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