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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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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0     條
(聲請法院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受託機構執行信託事務有顯著困難、就信託財產之管理不當或違反信託本 旨處分信託財產,致信託財產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 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得聲請法院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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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