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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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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4     條
(資產證券化計畫記載事項)
資產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及地址。 二、受讓資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受讓時期 。 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期間及相關事項。 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票面利率或權利內容,以及本金、利益、孳 息或其他收益償還或配發之時期及方法。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期間之 資產基礎證券者,其就特殊目的公司所受讓之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 孳息或其他收益,所得受償之順位。 五、受讓資產管理處分之方法,與受委任或信託管理及處分該資產之服務 機構。 六、監督機構之名稱、職權及義務。 七、為經營資產證券化計畫業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八、如有信用評等或信用增強者,其有關證明文件。 九、為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其攤銷方式。 十、受讓資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專家意見。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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