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8     條
(創始機構提供資料之規定)
創始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對受託機構或監督機 構提供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相關資料,不適用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之 規定。 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信託監察人、監督機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 或職員,對於因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所獲悉之創始機構客戶之往來、交易 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法律、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