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091.07.24一、按特殊目的公司所辦理之資產證券化業務為一項特許業務,且就其功能而言,乃 屬於資產證券化之中介機構,其業務範圍應受嚴格之限制,爰明定特殊目的公司 兼業之限制。 二、參考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