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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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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1     條
(帳簿之設置)
特殊目的公司應按資產證券化計畫,就不同種類或期間資產基礎證券之發 行條件,分別設置帳簿,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情形作成紀錄,計算 其損益及分配金額,並應定期就受讓資產之帳面餘額、已收回之本金或其 他利益、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訊息,作成報告書,向監督機構報 告,並通知各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 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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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