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事由) 特殊目的公司有下列事由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破產。 三、主管機關之撤銷或廢止許可。 四、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命令解散或法院之裁定解散。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 特殊目的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持有同次資產 基礎證券單位總數十分之一以上持有人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並 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解散事由)
091.07.24一、第一項明定特殊目的公司之解散事由。 二、第二項明定裁定解散之程序。 三、查日本「資產流動化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亦設有特定目的公司 解散事由、決議解散之程序及限制、裁定解散等規定,爰參考其規範精神,並參 酌我國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之規定,訂定本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