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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103.06.04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8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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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7     條
(債權人及會議之權限)
公司法第五章第十二節第二目有關特別清算之規定,其有關債權人之權限 ,由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行使之;其有關債權人會議之權限,由資產基礎 證券持有人或監督機構行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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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