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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095.09.11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598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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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4   
肆  自有模型法之市場風險計算方法                                 
一  前言:                                                       
    使用自有模型衡量一般市場風險應較標準法精確,惟自有模型衡量得 
    否正確衡量結果,除模型本身衡量方法之考量外,建立整套風險管理 
    政策及程序,並有效執行及控管則為模型運作成敗之關鍵。故為使自 
    有模基正確性得嚴格落實並保持有效運作,票券金融公司使用自有模 
    型衡量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須符合下列規定 (包括量的標準、質的 
    標準、風險管理程序及模型驗證等) 。                           
二  總則                                                         
 (一) 使用自有模型作為衡量市場風險應計提資本之方法,應符合下列規 
      定,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1 已建立整套風險管理政策及作業程序,並有效落實執行。       
      2 風險管理及內部模型係由具備專業能力人員執行。專業人員包括 
        風險管理人員、交易人員與其主管人員,以及負責作業流程、報 
        告、控制及稽核等人員。                                   
      3 提出其自有模型能正確及合理預測損失之相關證明。           
      4 使用之自有模型符合本節「三、質的標準至七、模型驗證」之規 
        定。                                                     
 (二) 每日所計提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應達依下列兩項規定計算後之較高 
      者:                                                       
      1 前一日風險值。                                           
      2 最近六十個營業日之每日風險值之平均數乘以乘數因子。       
         (乘數因子【multiplication factor】 最低於 3,並由主管機 
        關視模型事後實際衡量之準確情形,對乘數因子再增加其他附加 
        因子【plus factor】) 。                                  
 (三) 主管機關於核准使用自有模型前,得隨時要求完成期初實際測試及 
      監控。                                                     
三  質的標準 (qualitative standards)                             
    當完全符合質的標準規定者,其自有模型始具備適用最低的乘數因子 
     (最低乘數因子為 3) 資格,質的標準如下:                     
 (一) 應具有獨立的風險管理單位 (應獨立於風險產生單位) ,負責設計 
      並執行風險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單位應每日就風險衡量模型產出的 
      資料加以分析,向高階管理人員報告。其內容應包括風險暴露的衡 
      量及交易額度相關性之評估。                                 
 (二) 風險管理單位應定期做回顧檢定,就模型所做的風險衡量與資產組 
      合每日實際價值的變動 (例如就每日風險值與每日損益結果進行比 
      較) ,做較長時間的回顧比較,並依據靜態部位評估假設的變動。 
 (三) 菙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對風險管理作業應積極參與,並給予必要之支 
      擾。風險管理單位每日提報之報告,必需由足夠授權之高階人員核 
      閱,必要時得立即調降交易員及票券金融公司整體之風險部位。   
 (四) 自有模型之風險衡量結果應與每日之風險管理作業結合,產出的資 
      料亦應併入風險管理之計劃、追蹤及控制作業中。               
 (五) 自有模型之風險衡量應與內部交易授權額度結合,交易員及高級管 
      理人員均應熟知交易限額。                                   
 (六) 自有模型產生的每日資料,應定期實施緊縮測試 (stress test), 
      測試結果應定期陳報高階管理人員,並與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設 
      定之政策及額度一致。測試如有特定異常狀況,應即採取適當之補 
      救措施 (如辦理避險或調降暴險額度) 。                       
 (七) 應定期查核自有模型之風險衡量系統作業遵詢相關政策、內部控制 
      及作業處理程序。風險管理制度應具備完整書面文件,例如作業手 
      冊載明風險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以供為衡量市場風險技術作業之 
      說明。                                                     
 (八) 內部稽核單位應定期對風險衡量系統做獨立查核,查核對象包括交 
      易單位及風險控制單位。每年至少一次對整體風險管理作業進行查 
      核,至少應包括以下查核項目:                               
      1 風險管理制度及作業處理文件之妥適性。                     
      2 風險管理單位組織之有效性。                               
      3 市場風險衡量結果與日常風險管理結合之完整性。             
      4 前檯及後檯人員所使用風險報價模型及評價方法之核准程序。   
      5 風險衡量作業如重大改變,其生效之核准程序。               
      6 風險衡量模型涵蓋市場風險之範圍。                         
      7 風險管理資訊系統之可信度驗證。                           
      8 部位資料之正確性與完整性。                               
      9 驗證資料來源之一致性、時效性、可靠性及獨立性。           
     10 假設的波動幅度、相關度之正確性及適當性。                 
     11 評估風險移轉 (指面對風險時,藉由交易將風險移轉至其他承擔 
        者) 計算的正確性。                                       
     12 查核上述 (二) 風險管理單位所做的定期回顧檢定及模型驗證之 
        正確性。                                                 
四  市場風險因子 (參數) 之規格                                   
    市場風險因子指影響交易部位價值之市場比率及價格等因子。市場風 
    險因子衡量方法及選取數量,均影響內部模型之風險衡量系統準確性 
    。風險衡量系統中所含的風險因子應足以衡量表內外交易部位之市場 
    風險,故對市場因子做適當規範,為市場風險衡量系統相當重要一環 
    。茲就自有模型中屬利率風險因子應符合之最低標準,說明如下:   
 (一) 屬表內及表外之利率敏感性部位,應依每個幣別建立相對應之利率 
      風險因子。                                                 
 (二) 風險衡量系統中之收益曲線模型應使用一般公認可接受之方法,例 
      如以零息債券收益估計遠期利率。收益曲線應依到期日為為不同的 
      期限,以反映其波動之差異性,通常以一個風險因子代表一個期限 
      。在衡量利率變動之暴險時,對主要幣別及市場的收益曲線模型應 
      至少有六個風險因子,至於確實之數目應依交易策略及性質而定, 
      例如投資組合中,債務工具種類及跨越收益曲線模型的點愈多,交 
      易策略越複雜者,所需的風險因子應越多,能正確地衡量其利率風 
      險。                                                       
 (三) 風險衡量系統中必須結合各別的風險因子以衡量差價風險 (spread 
      risk) ,例如債券與利率交換之間、政府債券與公司債券之差價等 
      。                                                         
五  量的標準 (quantitative standards)                            
    自有模型的性質得彈性修訂,惟計算應計提資本時,應符合下列原則 
    :                                                           
 (一) 風險值應逐日計算。                                         
 (二) 計算風險值的信賴水準應為 99 百分位數及單尾檢定。           
 (三) 計算風險值的持續價格衝擊應採用十天的價格變動,即持有期間最 
      少為十個營業日。                                           
 (四) 計算風險值選擇之過去觀察期間 (即抽樣期間) ,無論是採權數法 
      或其他方法,有效觀察期間最少一年以上。                     
 (五) 最少每三個月應更新資料庫,當市場價格有實質變化時,應即重新 
      檢視。如主管機關認為價格波動大幅上升時,得要求以較短的觀察 
      間計風險值。                                               
 (六) 在符合上述所訂風險因子的規格衡量之風險,票券金融公司得依「 
      三、質的標準」的規定自行選用不同基礎之模型,如「變異數及共 
      變異數矩陣 (variance-covariance matrices) 」、「歷史模擬法 
       (historical simulations) 及「蒙地卡羅模擬法 (monte carlo  
      simulations)」。                                           
 (七) 自有模型如未將債務工具及利率相關交易之個別風險涵蓋在內時, 
      應再另行計提個別風險。如已包含在內,則其計算所得之個別風險 
      總額不得低於依標準方法計算所得個別風險總額之一半。         
六  緊縮測試                                                     
 (一) 緊縮測試指假設市場發生最不利狀況下,分析對持有部位之影響, 
      係用以衡量自有資本吸收巨大損失能力之重要輔助分析工具。     
 (二) 模擬緊縮測試應包括交易簿之資產組合可能產生巨額損失或獲利之 
      部位,或風險控管不易之資產組合。其風險應函蓋市場風及市場動 
      盪期間流動性變動等問題。                                   
 (三) 緊縮測試應包括「定量分析」及「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指對 
      可能面臨之緊縮環境,做合理的模擬假設;「定性分析」則強調緊 
      縮測試應有兩項基本目標,一是評估自有資本吸收潛在最大損失之 
      能力,另一個是評估可能採取降低風險及保留資本之步驟。此一測 
      試結果可作為設定及評估管理策略,而緊縮測試結果應例行性地提 
      供高階管理人員,並定期使董事會知悉結果。                   
 (四)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主管機關所考量之緊縮情況併入其自行開發的緊 
      縮測試之內,以反應其面臨的特定風險。亦即,主管機關得要求票 
      券金融公司提供下列三類緊縮資訊:                           
      1 不需票券金融公司做模擬之緊縮情境                         
        票券金融公司應備有報告期間曾發生過最大損失的資料供主管機 
        關檢查,此一損失資訊應與票券金融公司使用內部模型所計算應 
        計提資本相比較。此一比較結果可提供主管機關瞭解當發生巨額 
        損失時,所估計風險值涵蓋發生巨額損失之程序。             
      2 需要票券金融公司做模擬之緊縮稱境                         
        票券金融公司應將目前投資組合模擬在各種緊縮情境下進行測試 
        ,並將結果提報主管機關。此處所指緊縮情境係指在歷史緊縮情 
        境下,所做投資組合測試。例如 1997 年亞洲金融風暴等事件, 
        所引發的價格重挫及流動性劇烈變動。                       
        第二種模擬係評估金融資產或金融市場間之波動幅度及相關係數 
        之變動。此種測試時,需要評估過去波動變異數及相關係數,並 
        以過去波動幅度之最高值來評估目前投資組合部位。通常在過去 
        重大金融事件下之緊縮情境,所有風險因子相關係數均接近 +1  
        或-1 (正常情形下係介於 +1 及 -1 之間) 。                 
      3 票券金融公司根據其資產組合特性所自行設計之緊縮情境       
        票券金融公司應根據其資產組合特性所自行設計之緊縮測試 (例 
        如石油危機、股價持續重挫等) ,應將所做模擬測試所使用方法 
        及測試結果陳報主管機關。                                 
        緊縮測試結果應由高階管理人員定期檢討,並應與董事會及管理 
        階層所制定之政策與風險額度一致。如緊縮測試結果顯示在某些 
        狀況下,其損失相當巨大,則主管機關將督促票券金融公司採取 
        適當的措施調整暴險程序。                                 
七  模型驗證 (model validation)                                  
    主管機關確認模型驗證之正確性時,將考量下列因素:             
 (一) 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三、質的標準」之 (八) 所規定,應至少查核 
      之 12 項內容,,其查核結果均為正常情形。                   
 (二) 模型計算過程使用之公式與選擇及其他複雜工具之報價已由合格單 
      位驗證 (如風險管理單位) ,該單位應獨立於交易部門。         
 (三) 查核自有模型之架構是否完整涵蓋票券金融公司所經營業務範圍。 
 (四) 查核自有模型之回顧檢定結果,以確認模型能提供可靠的潛在損失 
      金額預估值。                                               
 (五) 確認自有模型之資訊管理流程及作業程序係簡明且易操作,尤其主 
      管機關或內外部稽核人員為驗證模型時,得容易進行操作,在適當 
      的程序下,即可查核模型的規格及參數。                       
八  個別風險之計提:                                             
    票券金融公司使用自有模型計提市場風險所需資本時,其個別風險可 
    選擇以下兩種方式計提資本:                                   
 (一) 直接使用自有模型計提個別風險所需之資本,亦即個別風險與一般 
      市場風險皆使用自有模型計提所需資本。                       
 (二) 個別風險係採用主管機關規定之標準法計提資本。               
      票券金融公司雖得選擇上述兩種方式計提個別風險所需資本,但是 
      使用自有模型所計提之個別風資本應至少達使用標準法所計提個別 
      風險資本之一半。                                           
九  回顧檢定 (backtesting)                                       
 (一) 前述「二、總則之 (二) 2.」所稱乘數因子,係指下述三項指標加 
      總所得 (亦即乘數因子=1.+2.+3.) 。                         
      1 規定最低之乘數因子為 3 (固定數值) 。                     
      2 依據回顧檢定結果,由過去 250  個交易日所產生之例外數 (e- 
        xceptions)  決定應附加之數額,該數額稱為附加因子,該附加 
        因子之範圍介於 0  於 1  之間 (詳表一) 。                
      3 主管機關認為應增加之其他附加因子。                       
 (二) 回顧檢定例外數之決定,係以過去 250  個營業日 (從提報主管機 
      關報表日往前推移) 作為比較期間,並以下列二項資料相較結果決 
      定例外數之數額。                                           
      1 每日實際投資組合之利得及損失情形。                       
      2 自有模型估計之每日投資組合之利得及損失情形。             
      回顧檢定之例外數與附加因子間之關係,詳下表。例外數之數額如 
      在綠區內,則表示使用之自有模型準確性較無問題,因此無庸增提 
      附加因子;黃區表示,依例外數數額結果判斷,自有模型之準確性 
      已有疑慮,但尚未有決定性結論,並依其不同例外數數額,規定不 
      同附加因子;紅區則有確定自有模型之準確性已質疑,除附加因子 
      為1 外,主管機關視情形將限制使用自有模型計提資本。         
      ┌──┬───┬────────────┐                 
      │    │例外數│附加因子 (plus factor)  │                 
      ├──┼───┼────────────┤                 
      │綠區│  0   │      0.00              │                 
      │    │  1   │      0.00              │                 
      │    │  2   │      0.00              │                 
      │    │  3   │      0.00              │                 
      │    │  4   │      0.00              │                 
      ├──┼───┼────────────┤                 
      │黃區│  5   │      0.40              │                 
      │    │  6   │      0.50              │                 
      │    │  7   │      0.65              │                 
      │    │  8   │      0.75              │                 
      │    │  9   │      0.85              │                 
      ├──┼───┼────────────┤                 
      │紅區│10  個│      1.00              │                 
      │    │以上  │                        │                 
      └──┴───┴────────────┘                 
      備註:本表係以過去 250  個營業日之回顧檢定所產生之例外數, 
            決定自有模型之附加因子 (註:其餘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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