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097.10.15金管銀(四)字第0970036263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2     條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於信託公司,指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於
兼營信託業務之機構,指其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內對信託財產之運用具有最
後核定權限之主管及人員。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