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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110.08.23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496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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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3     條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管理運用所生之稅捐、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費用或
負擔之債務,信託業得逕自該帳戶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
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依法應予扣繳稅捐時,信託業應為扣繳義務人,並按
信託受益權持有比例填發扣繳憑單予信託契約之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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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