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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提存賠償準備金額度(095.06.29金管銀(四)字第09585013181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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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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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已依據信託業法第五十九條申請換發營業執照之銀行,應於本規定發
    布後一個月內以現金或政府債券繳存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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