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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流動性資產範圍及比率準則(090.09.25台財融(四)字第0904000010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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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信託業辦理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業務時,應保持適
當之流動性,其持有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如下: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公債。
三、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同意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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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