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1.24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及「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第二條之規定,爰增訂本條文,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會計制度應包含之內容項
目。
100.10.11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爰酌作文字修正,將第二項第三款之「會計科目」修正為「
會計項目」。
103.10.21 一、配合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後,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且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十號「合併財務報表」第十九段亦明定母公司應對類似情況下之相似交易及事項
採用統一會計政策編製合併財務報表,爰修正第二項,增訂會計制度應因應合併
財務報告編製之需求訂定,並新增第三項,明定金融控股公司應督導各子公司配
合辦理。
二、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制為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爰於第二項第八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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