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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1.12.30金管銀法字第1110274035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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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
要,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
需要及金融控股公司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與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
四、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五、內部會計控制。
六、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七、電腦化會計作業處理。
八、其他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金融控股公司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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