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5.01.24 一、本條新增。
二、參酌「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一條之規定,爰增訂本條。
三、金控公司依本會「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及關係報告書
編製準則」之規定,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如其納入編製合併財務報表之
公司及其揭露項目均揭露於依本準則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中者,則應依上開
關係報告書編製準則第十八條之一之規定辦理。
100.10.11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八十八)台財證(六)字第零四四四九號函規定,增訂第二項規範,若依
關係企業三書表編製準則應納入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之公司,與應納入合
併個體之公司相同,且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所應揭露相關資訊已於合併財務報
告中揭露者,得出具聲明書,不另行編製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
103.10.21 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單獨財務報表」有關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已被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取代,爰修正第二項所援引之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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