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10.11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金融控股公司瞭解財務報告應編製之種類及相關規範,爰於總則新增本規定
。
三、基於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現行即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報表,爰將現行
第九條前段有關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應以合併基礎編製之規定,移列至本條第
一項,並明定合併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第二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規定辦
理。
四、現行第三章訂有期中財務報告之相關規範,爰將現行第十八條第一項移列至本條
第二項,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期中財務報導」酌作文字修正。另期
中財務報告四大表部分,應比照年度財務報表格式,採整份財務報表(而非採簡
明財務報表),並應依第二章財務報表相關規範、第三章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
四號規定辦理。
103.10.21 配合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合併及單獨財務報表」有關合併財務報告之規定已被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合併財務報表」取代,爰修正第一項所援引之相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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