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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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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查核工作底稿及報告自查核報告所載之日期起計,其最低保管年限如下:
一、查核工作底稿為七年。
二、查核報告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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