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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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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於收到主管機關公文後二日內,持主管機關之公文
至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開始辦理查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時,除就報表或資料稽核分析外,以實地查
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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