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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092.02.11台財融(四)字第0924000024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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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在查核過程中,若遇下列情況應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一、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於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所需要之有關報表、憑證、帳冊、會議紀錄及法律文件或對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之詢問事項拒絕提出說明,或受其他客觀環境限制,致使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無法繼續查核工作時。
二、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契約、報告書、證明文件、會計或其他紀錄
    有虛偽、造假或缺漏,情節重大者。
三、受查資產證券化關係人之財務狀況發生資產不足以抵償負債或財務狀
    況顯著惡化時。
四、有證據顯示某事件之發生,已經導致或極可能導致受益證券受益人權
    益、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權益、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有重大減損之虞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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