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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113.01.16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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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3     條
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
者,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
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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