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4   
四、運用於境外投資之外幣存款、股票、債券、短期票券或資產證券化證
    券,其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外幣存款除存放於中華民國境內之銀行或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外
      ,並得存放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居前五百名以內或在中華
      民國境內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
(二)於境外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或債券。
(三)經慕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史丹普公
      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 或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
      tch) 評等為 A  級或同等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
      券、短期票券或資產證券化證券。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