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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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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8     條
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更換部分資產、將資產返還創始
機構或因信用增強所為之資產移轉,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規費,指登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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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