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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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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0     條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應
於受益人會議開會十日前,備置於受託機構供受益人查閱。
設有信託監察人時,前項書表應於受託機構辭任或解任三十日前送交其審
查。
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承認,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決
議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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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