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105.09.22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288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     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創始機構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存續期間或資
產證券化計畫執行期間內不再繼續擔任服務機構時,除有本條例第六條第
一項第二款之情形外,創始機構應將債權信託或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或
向債務人寄發已為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公告之證明書。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