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報,於主管機關收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出具第五條第三項之意見書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受託機構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於未經主管機關 通知停止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於屆滿前項規定申報生效期間生 效。
099.04.01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申報作業流程統一於第三條規範,修正參照之條次。 三、配合前條之刪除,其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書並改定於第三條第七項, 第一項爰配合修改相關文字。 四、鑑於第二項自行補正案件,無需停止申報生效期間之計算,無論其自行補正時間 點為何時,皆以主管機關收到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意見書之日起屆滿十二 個營業日生效,爰修正相關文字,以臻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