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機構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自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申請至主管機關核准前,受託機構發生財務或業務重大變化,或申請書件 內容發生變動,致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時,除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二日內 公告,並向主管機關及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報外,應視事項 性質檢附專家意見,不動產資產信託並應請證券承銷商表示對本次不動產 資產信託計畫之影響提報主管機關及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
099.04.01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追加募集亦適用本條相關規定,爰增列相關文字。 三、鑑於本辦法修正受託機構申請募集或追加募集受益證券程序,改由臺灣證券交易 所或櫃檯買賣中心初步審查後再轉報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爰修正相關事由應同時 向主管機關及當時之審查單位臺灣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提報。 四、配合本條例之主管機關與證券主管機關已合而為一,爰刪除證券主管機關等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