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相關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106.10.03金管銀票字第10640003840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1     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向主管
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
    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
    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