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銀行辦理財富管理業務,管理資訊系統應配合業務發展及複雜程度 持續提升,以落實前開各項作業程序所訂之相關規定,包括即時建 立、更新客戶資料,控管客戶不尋常及可疑交易等。各部門人員應 積極參與系統功能設計與測試,以確保銀行於辦理本業務時符合相 關規定。
094.07.21一、本點新增。 二、各項控管機制及業務規範之執行,有賴於銀行規劃健全及完善之管理資訊系統, 爰參考美國紐約聯邦準備銀行一九九七年公布「針對私人銀行業務風險性管理健 全性實務準則」管理資訊系統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 之規定,規 範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銀行持續提昇管理資訊系統,以落實前開各項作業程序所 訂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