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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097.06.27金管銀(一)字第0971000197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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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2     條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以下稱人民幣),得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
定之限額內,進出入臺灣地區。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人民幣進出入臺灣地區超過限額者,
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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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