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對一般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之範圍,以依法得銷售之各種金融商品 為限。銀行對一般客戶應注意避免銷售風險過高,結構過於複雜之金 融商品;但有客觀事實顯示,客戶對該金融商品有相當專業認識及風 險承擔能力者,不在此限。
094.07.21銀行對一般客戶銷售金融商品之範圍,以依法得經營之各種金融商品為限。惟鑒於非 財富管部門之一般客戶,其風險承受能力及專業知識較有限,爰規定銀行應注意避免 對其銷售風險過高,或結構過於複雜之金融商品,以避免銀行不當行銷之行為。但銀 行如有客觀事實顯示,該一般客戶對金融商品有相當專業認識及風險承擔能力者,不 在此限。